-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施行人民健康或婚前檢查。
- 前項檢查除一般健康檢查外,並包括左列檢查: 一、有關遺傳性疾病檢查。 二、有關傳染性疾病檢查。 三、有關精神疾病檢查。
- 前項檢查項目,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優生保健法 第二章 健康保護及生育調節
§ 6–8共 3 條
主管機關應實施左列事項:
一、生育調節服務及指導。
二、孕前、產前、產期、產後衛生保健服務及指導。
三、嬰、幼兒健康服務及親職教育。
避孕器材及藥品之使用,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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