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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生保健法 第 7 條(主管機關之職責)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主管機關應實施左列事項: 一、生育調節服務及指導。 二、孕前、產前、產期、產後衛生保健服務及指導。 三、嬰、幼兒健康服務及親職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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