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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生保健法7主管機關之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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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應實施左列事項: 一、生育調節服務及指導。 二、孕前、產前、產期、產後衛生保健服務及指導。 三、嬰、幼兒健康服務及親職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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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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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0730629 制定)

主管機關應實施左列事項:   一、生育調節服務與指導。   二、孕前、產前、產期、產後衛生保健服務與指導。   三、嬰、幼兒健康服務及親職教育。

立法理由一、優生之道,應從家庭計畫中之生育調節著手,其次應加強維護母子之健康,故規定主管機關應推廣生育調節及孕前、產前、產期、產後衛生暨嬰幼兒健康等之服務與教育。   二、生育調節之意義,一方面在於避孕,一方面在於生育,故衛生主管機關對患有不孕症的男女亦應提供生育指導或治療服務。   三、辦理各項服務及教育之公私立衛生醫療機構,將於本法施行細則中明定。

  • 主管機關名詞
  • 親職教育名詞
(0730629 制定)

一、優生之道,應從家庭計畫中之生育調節著手,其次應加強維護母子之健康,故規定主管機關應推廣生育調節及孕前、產前、產期、產後衛生暨嬰幼兒健康等之服務與教育。   二、生育調節之意義,一方面在於避孕,一方面在於生育,故衛生主管機關對患有不孕症的男女亦應提供生育指導或治療服務。   三、辦理各項服務及教育之公私立衛生醫療機構,將於本法施行細則中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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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生保健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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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優生保健法第 7 條規定:「主管機關應實施左列事項: 一、生育調節服務及指導。 二、孕前、產前、產期、產後衛生保健服務及指導…」(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優生保健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優生保健法第 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