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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生保健法 第 6 條(健康檢查或婚前檢查之項目)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施行人民健康或婚前檢查。
  2. 前項檢查除一般健康檢查外,並包括左列檢查: 一、有關遺傳性疾病檢查。 二、有關傳染性疾病檢查。 三、有關精神疾病檢查。
  3. 前項檢查項目,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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