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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生保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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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罰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異動 98 年 07 月 08 日
優生保健法 第四章 罰則
§ 12–14
共 3 條
第 12 條
非指定醫師而為人工流產或結紮手術之處罰
開啟 ›
非
第五條
所定之醫師施行人工流產或結紮手術者,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
罰鍰
。
第 13 條
密醫而為人工流產或結紮手術之處罰
開啟 ›
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施行人工流產或結紮手術者,依醫師法
第二十八條
懲處
。
第 14 條
罰鍰之執行
開啟 ›
依本法所處
罰鍰
,經
催告
後逾期仍未繳納者,由
主管機關
移送法院
強制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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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人工流產及結紮手術
§ 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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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則
§ 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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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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