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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生保健法 第一章 總則

§ 1–55

2主管機關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3優生保健諮詢委員會及優生保健委員會
  1. 中央主管機關為推行優生保健,諮詢學者、專家意見,得設優生保健諮詢委員會,研審人工流產及結紮手術之標準;其組織規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推行優生保健,得設優生保健委員會,指導人民人工流產及結紮手術;其設置辦法,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4人工流產與結紮手術定義
  1. 稱人工流產者,謂經醫學上認定胎兒在母體外不能自然保持其生命之期間內,以醫學技術,使胎兒及其附屬物排除於母體外之方法。
  2. 稱結紮手術者,謂不除去生殖腺,以醫學技術將輸卵管或輸精管阻塞或切斷,而使停止生育之方法。
優生保健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