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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生保健法 第 3 條(優生保健諮詢委員會及優生保健委員會)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中央主管機關為推行優生保健,諮詢學者、專家意見,得設優生保健諮詢委員會,研審人工流產及結紮手術之標準;其組織規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推行優生保健,得設優生保健委員會,指導人民人工流產及結紮手術;其設置辦法,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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