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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為推行優生保健,諮詢學者專家意見,得設優生保健諮詢委員會,研審人工流產及結紮手術之標準。其組織規程,由行政院定之。 省(市)縣(市)為推行優生保健,在衛生機關內,得設優生保健委員會,指導人民人工流產與結紮手術。其設置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本條之規定,旨在以諮詢學者專家意見,積極實施各項優生保健措施。優生保健諮詢委員會組織規程由行政院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為推行優生保健,諮詢學者、專家意見,得設優生保健諮詢委員會,研審人工流產及結紮手術之標準;其組織規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推行優生保健,得設優生保健委員會,指導人民人工流產及結紮手術;其設置辦法,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將授權訂定組織規程之權責機關由「行政院」修正為「中央主管機關」。 二、第二項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將省設優生保健委員會之規定刪除;並因應地方制度法之施行,酌作修正。
本條之規定,旨在以諮詢學者專家意見,積極實施各項優生保健措施。優生保健諮詢委員會組織規程由行政院定之。
一、第一項將授權訂定組織規程之權責機關由「行政院」修正為「中央主管機關」。 二、第二項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將省設優生保健委員會之規定刪除;並因應地方制度法之施行,酌作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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