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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生保健法3優生保健諮詢委員會及優生保健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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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中央主管機關為推行優生保健,諮詢學者、專家意見,得設優生保健諮詢委員會,研審人工流產及結紮手術之標準;其組織規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 2.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推行優生保健,得設優生保健委員會,指導人民人工流產及結紮手術;其設置辦法,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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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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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0730629 制定)

中央主管機關,為推行優生保健,諮詢學者專家意見,得設優生保健諮詢委員會,研審人工流產及結紮手術之標準。其組織規程,由行政院定之。   省(市)縣(市)為推行優生保健,在衛生機關內,得設優生保健委員會,指導人民人工流產與結紮手術。其設置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本條之規定,旨在以諮詢學者專家意見,積極實施各項優生保健措施。優生保健諮詢委員會組織規程由行政院定之。

(0881130 修正)

中央主管機關為推行優生保健,諮詢學者、專家意見,得設優生保健諮詢委員會,研審人工流產及結紮手術之標準;其組織規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推行優生保健,得設優生保健委員會,指導人民人工流產及結紮手術;其設置辦法,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將授權訂定組織規程之權責機關由「行政院」修正為「中央主管機關」。   二、第二項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將省設優生保健委員會之規定刪除;並因應地方制度法之施行,酌作修正。

  • 主管機關名詞
(0730629 制定)

本條之規定,旨在以諮詢學者專家意見,積極實施各項優生保健措施。優生保健諮詢委員會組織規程由行政院定之。

(0881130 修正)

一、第一項將授權訂定組織規程之權責機關由「行政院」修正為「中央主管機關」。   二、第二項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將省設優生保健委員會之規定刪除;並因應地方制度法之施行,酌作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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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生保健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優生保健法第 3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推行優生保健,諮詢學者、專家意見,得設優生保健諮詢委員會,研審人工流產及結紮手術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優生保健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優生保健法第 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