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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生保健法2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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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

立法沿革 2

(0730629 制定)

優生保健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省(市)為省(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本條係規定優生保健之各級主管機關。因優生保健之推行,須賴衛生、教育、內政等有關單位之協調合作,故規定優生保健之主管機關在省(市)為省(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以便於統籌業務推展。

(0881130 修正)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將優生保健之主管機關在省為省政府之規定刪除;並配合一般法律之體例,酌作文字修正。

  • 主管機關名詞
(0730629 制定)

本條係規定優生保健之各級主管機關。因優生保健之推行,須賴衛生、教育、內政等有關單位之協調合作,故規定優生保健之主管機關在省(市)為省(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以便於統籌業務推展。

(0881130 修正)

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將優生保健之主管機關在省為省政府之規定刪除;並配合一般法律之體例,酌作文字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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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生保健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優生保健法第 2 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優生保健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優生保健法第 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