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我不知道。
優生保健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省(市)為省(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本條係規定優生保健之各級主管機關。因優生保健之推行,須賴衛生、教育、內政等有關單位之協調合作,故規定優生保健之主管機關在省(市)為省(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以便於統籌業務推展。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將優生保健之主管機關在省為省政府之規定刪除;並配合一般法律之體例,酌作文字修正。
本條係規定優生保健之各級主管機關。因優生保健之推行,須賴衛生、教育、內政等有關單位之協調合作,故規定優生保健之主管機關在省(市)為省(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以便於統籌業務推展。
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將優生保健之主管機關在省為省政府之規定刪除;並配合一般法律之體例,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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