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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害防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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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異動 112 年 02 月 15 日
菸害防制法 第八章 附則
§ 45–47
共 3 條
第 45 條
開啟 ›
依
第四條
規定
徵收
之菸品健康福利捐,分配用於中央與地方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之部分,由中央
主管機關
設置基金,辦理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相關業務。
第 46 條
開啟 ›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
主管機關
定之。
第 47 條
開啟 ›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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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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