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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害防制法 第 4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四條規定徵收之菸品健康福利捐,分配用於中央與地方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之部分,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置基金,辦理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相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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