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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害防制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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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菸品應徵健康福利捐,其金額如下: 一、紙菸:每千支新臺幣一千元。 二、菸絲:每公斤新臺幣一千元。 三、雪茄:每公斤新臺幣一千元。 四、其他菸品:每公斤新臺幣一千元或每千支新臺幣一千元,取其高者。
  2. 2.前項健康福利捐金額,中央主管機關及財政部應每二年邀集財政、經濟、公共衛生及相關領域學者專家,依下列因素評估一次: 一、可歸因於吸菸之疾病,其罹病率、死亡率及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 二、菸品消費量及吸菸率。 三、菸品稅捐占平均菸品零售價之比率。 四、國民所得及物價指數。 五、其他影響菸品價格及菸害防制之相關因素。
  3. 3.第一項金額,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財政部依前項規定評估結果,認有調高必要時,應報請行政院核定,並送立法院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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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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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4

(0860304 制定)

各級主管機關應有專責單位或專任人員,辦理菸害防制有關業務。

立法理由為利業務推動,明定各級主管機關應設置專責單位或置專人。

(0960615 全文修正)

菸品應徵健康福利捐,其金額如下:   一、紙菸:每千支新臺幣五百元。   二、菸絲:每公斤新臺幣五百元。   三、雪茄:每公斤新臺幣五百元。   四、其他菸品:每公斤新臺幣五百元。   前項健康福利捐金額,中央主管機關及財政部應每二年邀集財政、經濟、公共衛生及相關領域學者專家,依下列因素評估一次:   一、可歸因於吸菸之疾病,其罹病率、死亡率及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   二、菸品消費量及吸菸率。   三、菸品稅捐占平均菸品零售價之比率。   四、國民所得及物價指數。   五、其他影響菸品價格及菸害防制之相關因素。   第一項金額,經中央主管機關及財政部依前項規定評估結果,認有調高必要時,應報請行政院核定,並送立法院審查通過。但每次調整幅度以平均菸品零售價之百分之十為上限,且調整後金額加計菸品應徵稅額之總額不得逾平均菸品零售價之百分之八十。   菸品健康福利捐應用於全民健康保險準備、中央與地方之菸害防制、衛生保健、社會福利、私劣菸品查緝、防制菸品稅捐逃漏、菸農及相關產業勞工之輔導與照顧;其分配及運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及財政部於本法通過後三個月內訂定,並送立法院審查。   菸品健康福利捐由菸酒稅稽徵機關於徵收菸酒稅時代徵之;其繳納義務人、免徵、退還、稽徵及罰則,依菸酒稅法之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980112 修正)

菸品應徵健康福利捐,其金額如下:   一、紙菸:每千支新臺幣一千元。   二、菸絲:每公斤新臺幣一千元。   三、雪茄:每公斤新臺幣一千元。   四、其他菸品:每公斤新臺幣一千元。   前項健康福利捐金額,中央主管機關及財政部應每二年邀集財政、經濟、公共衛生及相關領域學者專家,依下列因素評估一次:   一、可歸因於吸菸之疾病,其罹病率、死亡率及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   二、菸品消費量及吸菸率。   三、菸品稅捐占平均菸品零售價之比率。   四、國民所得及物價指數。   五、其他影響菸品價格及菸害防制之相關因素。   第一項金額,經中央主管機關及財政部依前項規定評估結果,認有調高必要時,應報請行政院核定,並送立法院審查通過。   菸品健康福利捐應用於全民健康保險之安全準備、癌症防治、提升醫療品質、補助醫療資源缺乏地區、罕見疾病等之醫療費用、經濟困難者之保險費、中央與地方之菸害防制、衛生保健、社會福利、私劣菸品查緝、防制菸品稅捐逃漏、菸農及相關產業勞工之輔導與照顧;其分配及運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及財政部訂定,並送立法院審查。   前項所稱醫療資源缺乏地區及經濟困難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菸品健康福利捐由菸酒稅稽徵機關於徵收菸酒稅時代徵之;其繳納義務人、免徵、退還、稽徵及罰則,依菸酒稅法之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120112 全文修正)

菸品應徵健康福利捐,其金額如下:   一、紙菸:每千支新臺幣一千元。   二、菸絲:每公斤新臺幣一千元。   三、雪茄:每公斤新臺幣一千元。   四、其他菸品:每公斤新臺幣一千元或每千支新臺幣一千元,取其高者。   前項健康福利捐金額,中央主管機關及財政部應每二年邀集財政、經濟、公共衛生及相關領域學者專家,依下列因素評估一次:   一、可歸因於吸菸之疾病,其罹病率、死亡率及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   二、菸品消費量及吸菸率。   三、菸品稅捐占平均菸品零售價之比率。   四、國民所得及物價指數。   五、其他影響菸品價格及菸害防制之相關因素。   第一項金額,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財政部依前項規定評估結果,認有調高必要時,應報請行政院核定,並送立法院審議通過。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0860304 制定)

為利業務推動,明定各級主管機關應設置專責單位或置專人。

(0960615 全文修正)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980112 修正)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120112 全文修正)

菸品應徵健康福利捐,其金額如下:   一、紙菸:每千支新臺幣一千元。   二、菸絲:每公斤新臺幣一千元。   三、雪茄:每公斤新臺幣一千元。   四、其他菸品:每公斤新臺幣一千元或每千支新臺幣一千元,取其高者。   前項健康福利捐金額,中央主管機關及財政部應每二年邀集財政、經濟、公共衛生及相關領域學者專家,依下列因素評估一次:   一、可歸因於吸菸之疾病,其罹病率、死亡率及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   二、菸品消費量及吸菸率。   三、菸品稅捐占平均菸品零售價之比率。   四、國民所得及物價指數。   五、其他影響菸品價格及菸害防制之相關因素。   第一項金額,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財政部依前項規定評估結果,認有調高必要時,應報請行政院核定,並送立法院審議通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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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害防制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菸害防制法第 4 條規定:「菸品應徵健康福利捐,其金額如下: 一、紙菸:每千支新臺幣一千元。 二、菸絲:每公斤新臺幣一千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菸害防制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菸害防制法第 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