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菸害防制法5

快速跳轉
  1. 1.菸品健康福利捐應用於全民健康保險之安全準備、癌症防治、提升醫療品質、補助醫療資源缺乏地區、罕見疾病等之醫療費用、經濟困難者之保險費、中央與地方之菸害防制、衛生保健、社會福利、私劣菸品查緝、防制菸品稅捐逃漏、菸農與相關產業勞工之輔導及照顧;其分配及運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2. 2.前項所定醫療資源缺乏地區及經濟困難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菸害防制法第5條的規定,菸品健康福利捐應用於全民健康保險之安全準備、癌症防治、提升醫療品質、補助醫療資源缺乏地區、罕見疾病等之醫療費用、經濟困難者之保險費、中央與地方之菸害防制、衛生保健、社會福利、私劣菸品查緝、防制菸品稅捐逃漏、菸農與相關產業勞工之輔導及照顧。根據法規,分配及運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至於經濟困難者及醫療資源缺乏地區的界定,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舉例來說,根據菸害防制法第5條之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可能會將菸品健康福利捐運用於補助某些特定醫療費用或者是提供經濟困難者的保險費用。這些具體的分配及運作辦法會由相關的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來制定。 這是一個假想的範例,並不代表真實情況。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3

(0860304 制定)

販賣菸品不得以自動販賣、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購買者年齡之方式為之。

立法理由目前青少年及兒童除經由自動販賣設備外,亦可能透過郵購或透過電腦網路以電子郵件購物等無法辨識購菸者之方式購菸,故宜一併明文禁止,以符實際。

(0960615 全文修正)

對消費者販賣菸品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自動販賣、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消費者年齡之方式。   二、開放式貨架等可由消費者直接取得且無法辨識年齡之方式。   三、每一販賣單位以少於二十支及其內容物淨重低於十五公克之包裝方式。但雪茄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一、菸草控制框架公約第十六條規定禁止以直接取得菸品之任何方式販賣菸品,並要求各國禁止分支或小包販賣菸品,其目的在阻絕兒童及少年取得菸品。   二、鑒於吸菸不僅有害個人健康,亦將加重國家、社會之負擔,而且接觸菸品時年齡愈小,尤其是兒童及少年,染上菸癮之可能性愈高,為適度管制菸品販賣方式,並貫徹對於兒童及少年之保護,以避免其輕易取得菸品,爰將原條文列為第一款,而參酌前揭公約規定,增列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換言之,目前坊間以開放式貨架販售菸品之方式將予禁止,未來亦不允許菸品同時以少於二十支及內容物淨重低於十五公克之包裝方式販售。

(1120112 全文修正)

菸品健康福利捐應用於全民健康保險之安全準備、癌症防治、提升醫療品質、補助醫療資源缺乏地區、罕見疾病等之醫療費用、經濟困難者之保險費、中央與地方之菸害防制、衛生保健、社會福利、私劣菸品查緝、防制菸品稅捐逃漏、菸農與相關產業勞工之輔導及照顧;其分配及運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前項所定醫療資源缺乏地區及經濟困難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查緝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0860304 制定)

目前青少年及兒童除經由自動販賣設備外,亦可能透過郵購或透過電腦網路以電子郵件購物等無法辨識購菸者之方式購菸,故宜一併明文禁止,以符實際。

(0960615 全文修正)

一、菸草控制框架公約第十六條規定禁止以直接取得菸品之任何方式販賣菸品,並要求各國禁止分支或小包販賣菸品,其目的在阻絕兒童及少年取得菸品。   二、鑒於吸菸不僅有害個人健康,亦將加重國家、社會之負擔,而且接觸菸品時年齡愈小,尤其是兒童及少年,染上菸癮之可能性愈高,為適度管制菸品販賣方式,並貫徹對於兒童及少年之保護,以避免其輕易取得菸品,爰將原條文列為第一款,而參酌前揭公約規定,增列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換言之,目前坊間以開放式貨架販售菸品之方式將予禁止,未來亦不允許菸品同時以少於二十支及內容物淨重低於十五公克之包裝方式販售。

(1120112 全文修正)

菸品健康福利捐應用於全民健康保險之安全準備、癌症防治、提升醫療品質、補助醫療資源缺乏地區、罕見疾病等之醫療費用、經濟困難者之保險費、中央與地方之菸害防制、衛生保健、社會福利、私劣菸品查緝、防制菸品稅捐逃漏、菸農與相關產業勞工之輔導及照顧;其分配及運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前項所定醫療資源缺乏地區及經濟困難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菸害防制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菸害防制法第 5 條規定:「菸品健康福利捐應用於全民健康保險之安全準備、癌症防治、提升醫療品質、補助醫療資源缺乏地區、罕見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菸害防制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菸害防制法第 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