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品健康福利捐由菸酒稅稽徵機關於徵收菸酒稅時代徵之;其繳納義務人、免徵、退還、稽徵及罰則,依菸酒稅法之規定辦理。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未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之菸品,不得輸入、製造或販賣。
立法理由一、使用嚼菸易造成口腔癌,鼻菸是另種替代品,此二項產品在歐美國家已漸成為青少年所好菸品之一。 二、國內目前尚無此二種產品,惟為防患未然,宜對此二項菸品之產製及販賣預先予以杜絕。爰定本條。
菸品、品牌名稱及菸品容器加註之文字及標示,不得使用淡菸、低焦油或其他可能致人誤認吸菸無害健康或危害輕微之文字及標示。但本法修正前之菸品名稱不適用之。 菸品容器最大外表正反面積明顯位置處,應以中文標示吸菸有害健康之警示圖文與戒菸相關資訊;其標示面積不得小於該面積百分之三十五。 前項標示之內容、面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菸品健康福利捐由菸酒稅稽徵機關於徵收菸酒稅時代徵之;其繳納義務人、免徵、退還、稽徵及罰則,依菸酒稅法之規定辦理。
一、使用嚼菸易造成口腔癌,鼻菸是另種替代品,此二項產品在歐美國家已漸成為青少年所好菸品之一。 二、國內目前尚無此二種產品,惟為防患未然,宜對此二項菸品之產製及販賣預先予以杜絕。爰定本條。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菸品健康福利捐由菸酒稅稽徵機關於徵收菸酒稅時代徵之;其繳納義務人、免徵、退還、稽徵及罰則,依菸酒稅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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