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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害防制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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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品健康福利捐由菸酒稅稽徵機關於徵收菸酒稅時代徵之;其繳納義務人、免徵、退還、稽徵及罰則,依菸酒稅法之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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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0860304 制定)

未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之菸品,不得輸入、製造或販賣。

立法理由一、使用嚼菸易造成口腔癌,鼻菸是另種替代品,此二項產品在歐美國家已漸成為青少年所好菸品之一。   二、國內目前尚無此二種產品,惟為防患未然,宜對此二項菸品之產製及販賣預先予以杜絕。爰定本條。

(0960615 全文修正)

菸品、品牌名稱及菸品容器加註之文字及標示,不得使用淡菸、低焦油或其他可能致人誤認吸菸無害健康或危害輕微之文字及標示。但本法修正前之菸品名稱不適用之。   菸品容器最大外表正反面積明顯位置處,應以中文標示吸菸有害健康之警示圖文與戒菸相關資訊;其標示面積不得小於該面積百分之三十五。   前項標示之內容、面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120112 全文修正)

菸品健康福利捐由菸酒稅稽徵機關於徵收菸酒稅時代徵之;其繳納義務人、免徵、退還、稽徵及罰則,依菸酒稅法之規定辦理。

  • 徵收名詞
  • 義務人名詞
  • 菸酒稅法法規
(0860304 制定)

一、使用嚼菸易造成口腔癌,鼻菸是另種替代品,此二項產品在歐美國家已漸成為青少年所好菸品之一。   二、國內目前尚無此二種產品,惟為防患未然,宜對此二項菸品之產製及販賣預先予以杜絕。爰定本條。

(0960615 全文修正)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120112 全文修正)

菸品健康福利捐由菸酒稅稽徵機關於徵收菸酒稅時代徵之;其繳納義務人、免徵、退還、稽徵及罰則,依菸酒稅法之規定辦理。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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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害防制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菸害防制法第 6 條規定:「菸品健康福利捐由菸酒稅稽徵機關於徵收菸酒稅時代徵之;其繳納義務人、免徵、退還、稽徵及罰則,依菸酒…」(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菸害防制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菸害防制法第 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