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製造或輸入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回收、銷毀或退運;屆期未改善、回收、銷毀或退運者,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製造、輸入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製造、輸入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 製造或輸入業者以外之人,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回收、銷毀或退運;屆期未改善、回收、銷毀或退運者,按次處罰。
菸害防制法 第七章 罰則
§ 26–44共 19 條
製造或輸入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廣告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廣告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菸品製造或輸入業者,違反第十二條各款促銷或廣告方式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 菸品製造或輸入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回收或退運;屆期未回收或退運者,按次處罰,違規之菸品沒入並銷毀之: 一、未於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七條第二項所定期限,回收或銷毀該指定菸品。 二、違反第九條第一項不得使用或加註文字或標示之規定。 三、違反第九條第二項標示面積之規定。 四、違反依第九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標示之方式、內容或位置之規定。 五、違反第十條第一項禁止使用添加物規定。 六、違反依第十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尼古丁、焦油含量標示方式之規定。
- 販賣之菸品有前項第一款或第五款情形,經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 販賣之菸品有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或第六款情形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 廣告業或傳播媒體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製作廣告、接受傳播或刊載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製作廣告、接受傳播或刊載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 委託製作、傳播或刊載前項各款廣告之一者,併處罰廣告委託人。
製造業、輸入業、廣告業、傳播媒體業者或廣告委託人以外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製作廣告、接受傳播或刊載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製作廣告、接受傳播或刊載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回收、銷毀或退運;屆期未改善、回收、銷毀或退運者,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販賣、展示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販賣、展示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 廣告業或傳播媒體業者,違反第十二條各款規定之一,製作廣告或接受傳播或刊載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 委託製作、傳播或刊載前項廣告者,併處罰廣告委託人。
菸品製造業、菸品輸入業、廣告業、傳播媒體業者或廣告委託人以外之人,違反第十二條各款促銷或廣告方式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 製造或輸入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與菸品或菸品容器形狀近似之物品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 依前項規定處罰鍰者,並應令其限期改善、回收、銷毀或退運;屆期未改善、回收、銷毀或退運者,按次處罰。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供應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供應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三、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供應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予未滿二十歲之人,或以強迫、引誘或其他方式使孕婦或未滿二十歲之人吸菸。
- 營業場所供應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予未滿二十歲之人,處罰其負責人。
營業場所違反第十四條規定免費供應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 違反第十五條第三項或第四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要求之事項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之。
- 場所負責人或從業人員規避、妨礙或拒絕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二條規定所為檢查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 未滿二十歲之人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吸菸,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限期接受戒菸教育;未成年者,並應令其父母或監護人使其到場。
- 未滿二十歲之人無正當理由未依前項通知接受戒菸教育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行為人為未成年者,處罰其父母或監護人。
- 第一項戒菸教育之實施方式、內容、時數、執行單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違反本法規定,經依第二十六條至前條規定處罰者,得併公布被處分者及其違法情形。
本法所定罰則,除第三十五條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處罰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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