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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害防制法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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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業、輸入業、廣告業、傳播媒體業者或廣告委託人以外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製作廣告、接受傳播或刊載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製作廣告、接受傳播或刊載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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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0960615 全文修正)

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或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第十六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五條移列,文字酌作修正。   三、違規吸菸者依原第二十五條規定需經勸阻而拒不合作,始得予以處罰,無法收遏阻之效,爰提高罰鍰額度,並刪除需經勸阻而拒不合作之處罰要件,列為第一項。   四、原條文第二十六條修正移列本條第二項,提高罰鍰上限並精簡文字,又此等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應依行為個數處罰,爰併將按日處罰修正為按次處罰。

(1120112 全文修正)

製造業、輸入業、廣告業、傳播媒體業者或廣告委託人以外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製作廣告、接受傳播或刊載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製作廣告、接受傳播或刊載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0960615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五條移列,文字酌作修正。   三、違規吸菸者依原第二十五條規定需經勸阻而拒不合作,始得予以處罰,無法收遏阻之效,爰提高罰鍰額度,並刪除需經勸阻而拒不合作之處罰要件,列為第一項。   四、原條文第二十六條修正移列本條第二項,提高罰鍰上限並精簡文字,又此等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應依行為個數處罰,爰併將按日處罰修正為按次處罰。

(1120112 全文修正)

製造業、輸入業、廣告業、傳播媒體業者或廣告委託人以外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製作廣告、接受傳播或刊載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製作廣告、接受傳播或刊載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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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害防制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菸害防制法第 31 條規定:「製造業、輸入業、廣告業、傳播媒體業者或廣告委託人以外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菸害防制法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菸害防制法第 3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