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造業、輸入業、廣告業、傳播媒體業者或廣告委託人以外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製作廣告、接受傳播或刊載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製作廣告、接受傳播或刊載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或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第十六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五條移列,文字酌作修正。 三、違規吸菸者依原第二十五條規定需經勸阻而拒不合作,始得予以處罰,無法收遏阻之效,爰提高罰鍰額度,並刪除需經勸阻而拒不合作之處罰要件,列為第一項。 四、原條文第二十六條修正移列本條第二項,提高罰鍰上限並精簡文字,又此等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應依行為個數處罰,爰併將按日處罰修正為按次處罰。
製造業、輸入業、廣告業、傳播媒體業者或廣告委託人以外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製作廣告、接受傳播或刊載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製作廣告、接受傳播或刊載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一、條次變更。 二、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五條移列,文字酌作修正。 三、違規吸菸者依原第二十五條規定需經勸阻而拒不合作,始得予以處罰,無法收遏阻之效,爰提高罰鍰額度,並刪除需經勸阻而拒不合作之處罰要件,列為第一項。 四、原條文第二十六條修正移列本條第二項,提高罰鍰上限並精簡文字,又此等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應依行為個數處罰,爰併將按日處罰修正為按次處罰。
製造業、輸入業、廣告業、傳播媒體業者或廣告委託人以外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製作廣告、接受傳播或刊載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製作廣告、接受傳播或刊載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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