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菸害防制法30

快速跳轉
  1. 1.廣告業或傳播媒體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製作廣告、接受傳播或刊載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製作廣告、接受傳播或刊載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2. 2.委託製作、傳播或刊載前項各款廣告之一者,併處罰廣告委託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立法沿革 4

(0860304 制定)

本法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立法理由為使業者能充分適應本法規範內容之施行,應給予六個月之緩衝期,以求完善周延。

(0881230 修正)

本法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增列第二項,規定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0960615 全文修正)

製造或輸入業者,違反第十四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回收;屆期未回收者,按次連續處罰。   販賣業者違反第十四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十四條規定增列罰則,並區分製造或輸入業者及販賣業者分項規定。

(1120112 全文修正)

廣告業或傳播媒體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製作廣告、接受傳播或刊載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製作廣告、接受傳播或刊載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委託製作、傳播或刊載前項各款廣告之一者,併處罰廣告委託人。

(0860304 制定)

為使業者能充分適應本法規範內容之施行,應給予六個月之緩衝期,以求完善周延。

(0881230 修正)

增列第二項,規定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0960615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十四條規定增列罰則,並區分製造或輸入業者及販賣業者分項規定。

(1120112 全文修正)

廣告業或傳播媒體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製作廣告、接受傳播或刊載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製作廣告、接受傳播或刊載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委託製作、傳播或刊載前項各款廣告之一者,併處罰廣告委託人。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菸害防制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菸害防制法第 30 條規定:「廣告業或傳播媒體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菸害防制法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菸害防制法第 3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