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我無法提供該法規的逐條釋義。
於禁菸場所吸菸者,政府機關主管、公民營事業、各場所負責人或從業人員應予勸阻;在場人士並得予勸阻。
立法理由明定各禁菸場所之主管、負責人及從業人員應勸阻不當吸菸行為之權利及義務。
下列場所全面禁止吸菸: 一、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學校及其他供兒童及少年教育或活動為主要目的之場所。 二、大專校院、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及其他文化或社會教育機構所在之室內場所。 三、醫療機構、護理機構、其他醫事機構及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場所。但老人福利機構於設有獨立空調及獨立隔間之室內吸菸室,或其室外場所,不在此限。 四、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所在之室內場所。 五、大眾運輸工具、計程車、遊覽車、捷運系統、車站及旅客等候室。 六、製造、儲存或販賣易燃易爆物品之場所。 七、金融機構、郵局及電信事業之營業場所。 八、供室內體育、運動或健身之場所。 九、教室、圖書室、實驗室、表演廳、禮堂、展覽室、會議廳(室)及電梯廂內。 十、歌劇院、電影院、視聽歌唱業或資訊休閒業及其他供公眾休閒娛樂之室內場所。 十一、旅館、商場、餐飲店或其他供公眾消費之室內場所。但於該場所內設有獨立空調及獨立隔間之室內吸菸室、半戶外開放空間之餐飲場所、雪茄館、下午九時以後開始營業且十八歲以上始能進入之酒吧、視聽歌唱場所,不在此限。 十二、三人以上共用之室內工作場所。 十三、其他供公共使用之室內場所及經各級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場所及交通工具。 前項所定場所,應於所有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並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 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十一款但書之室內吸菸室;其面積、設施及設置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下列物品: 一、與菸品或菸品容器形狀近似之糖果、點心、玩具或其他物品。 二、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三、未依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任何人不得使用類菸品及前項第三款之指定菸品。 主管機關辦理前二項所定事項之調查時,得要求相關機關、機構、團體、法人或個人,提供各該有關產品之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廣告及其他有關事項之文件、資料。被要求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主管機關辦理第八條或第十二條所定事項之調查,得依前項規定辦理。
明定各禁菸場所之主管、負責人及從業人員應勸阻不當吸菸行為之權利及義務。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下列物品: 一、與菸品或菸品容器形狀近似之糖果、點心、玩具或其他物品。 二、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三、未依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任何人不得使用類菸品及前項第三款之指定菸品。 主管機關辦理前二項所定事項之調查時,得要求相關機關、機構、團體、法人或個人,提供各該有關產品之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廣告及其他有關事項之文件、資料。被要求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主管機關辦理第八條或第十二條所定事項之調查,得依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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