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其促銷或廣告,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以廣播、電視、電影片、錄影物、電子訊號、電腦網路、報紙、雜誌、看板、海報、單張、通知、通告、說明書、樣品、招貼、展示或其他文字、圖畫、物品或電磁紀錄物宣傳。 二、以採訪、報導介紹或假借他人名義之方式宣傳。 三、以折扣方式銷售或搭配其他物品作為贈品或獎品。 四、作為銷售物品、活動之贈品或獎品。 五、與其他物品包裹併同銷售。 六、將菸品以單支、散裝或分裝方式分發或兜售。 七、以相同或近似其品牌名稱、商標之名義或形式,贊助任何事件、活動或為宣傳。 八、以茶會、餐會、說明會、品嚐會、演唱會、演講會、體育活動、公益活動、宣稱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或其他方式為宣傳。 九、以推銷或促進使用之目的,對任何事件、活動,或自然人、法人、團體、機構或學校,為直接或間接捐助。 十、以多層次傳銷方式促銷。 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方式。
很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販賣菸品之負責人或從業人員不得供應菸品予未滿十八歲者。
立法理由參照「少年福利法」第十八條第三項之規定,明定菸商不得供應菸品給少年及兒童。
未滿十八歲者,不得吸菸。 孕婦亦不得吸菸。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為照顧之人應禁止未滿十八歲者吸菸。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其促銷或廣告,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以廣播、電視、電影片、錄影物、電子訊號、電腦網路、報紙、雜誌、看板、海報、單張、通知、通告、說明書、樣品、招貼、展示或其他文字、圖畫、物品或電磁紀錄物宣傳。 二、以採訪、報導介紹或假借他人名義之方式宣傳。 三、以折扣方式銷售或搭配其他物品作為贈品或獎品。 四、作為銷售物品、活動之贈品或獎品。 五、與其他物品包裹併同銷售。 六、將菸品以單支、散裝或分裝方式分發或兜售。 七、以相同或近似其品牌名稱、商標之名義或形式,贊助任何事件、活動或為宣傳。 八、以茶會、餐會、說明會、品嚐會、演唱會、演講會、體育活動、公益活動、宣稱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或其他方式為宣傳。 九、以推銷或促進使用之目的,對任何事件、活動,或自然人、法人、團體、機構或學校,為直接或間接捐助。 十、以多層次傳銷方式促銷。 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方式。
參照「少年福利法」第十八條第三項之規定,明定菸商不得供應菸品給少年及兒童。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其促銷或廣告,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以廣播、電視、電影片、錄影物、電子訊號、電腦網路、報紙、雜誌、看板、海報、單張、通知、通告、說明書、樣品、招貼、展示或其他文字、圖畫、物品或電磁紀錄物宣傳。 二、以採訪、報導介紹或假借他人名義之方式宣傳。 三、以折扣方式銷售或搭配其他物品作為贈品或獎品。 四、作為銷售物品、活動之贈品或獎品。 五、與其他物品包裹併同銷售。 六、將菸品以單支、散裝或分裝方式分發或兜售。 七、以相同或近似其品牌名稱、商標之名義或形式,贊助任何事件、活動或為宣傳。 八、以茶會、餐會、說明會、品嚐會、演唱會、演講會、體育活動、公益活動、宣稱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或其他方式為宣傳。 九、以推銷或促進使用之目的,對任何事件、活動,或自然人、法人、團體、機構或學校,為直接或間接捐助。 十、以多層次傳銷方式促銷。 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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