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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害防制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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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菸品製造及輸入業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菸品之下列資料: 一、成分、添加物及其相關毒性資料。 二、排放物及其相關毒性資料。
  2. 2.前項申報資料,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主動公開,並得派員取樣檢查(驗)或要求提供原始檢驗紀錄或其他相關資料;製造及輸入業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3. 3.前二項應申報資料之內容、時間、程序、檢查(驗)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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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0860304 制定)

未滿十八歲者,不得吸菸。   父母或監護人應禁止未滿十八歲者為前項之行為。

立法理由一、參照「少年福利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及「兒童福利法」修正草案第二十四條之規定,明定未滿十八歲不得吸菸,以避免自兒童或少年時即開始吸菸;減少吸菸人口,並延後開始吸菸年齡,爰定第一項。   二、參照「少年福利法」及「兒童福利法」修正草案之規定,明定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應負起管教之責。

(0960615 全文修正)

營業場所不得為促銷或營利目的免費供應菸品。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120112 全文修正)

菸品製造及輸入業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菸品之下列資料:   一、成分、添加物及其相關毒性資料。   二、排放物及其相關毒性資料。   前項申報資料,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主動公開,並得派員取樣檢查(驗)或要求提供原始檢驗紀錄或其他相關資料;製造及輸入業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前二項應申報資料之內容、時間、程序、檢查(驗)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主管機關名詞
(0860304 制定)

一、參照「少年福利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及「兒童福利法」修正草案第二十四條之規定,明定未滿十八歲不得吸菸,以避免自兒童或少年時即開始吸菸;減少吸菸人口,並延後開始吸菸年齡,爰定第一項。   二、參照「少年福利法」及「兒童福利法」修正草案之規定,明定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應負起管教之責。

(0960615 全文修正)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120112 全文修正)

菸品製造及輸入業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菸品之下列資料:   一、成分、添加物及其相關毒性資料。   二、排放物及其相關毒性資料。   前項申報資料,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主動公開,並得派員取樣檢查(驗)或要求提供原始檢驗紀錄或其他相關資料;製造及輸入業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前二項應申報資料之內容、時間、程序、檢查(驗)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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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害防制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菸害防制法第 11 條規定:「菸品製造及輸入業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菸品之下列資料: 一、成分、添加物及其相關毒性資料。 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菸害防制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菸害防制法第 1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