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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害防制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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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菸品不得使用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使用之添加物。
  2. 2.菸品所含尼古丁、焦油,不得逾最高含量,並應以中文標示於菸品容器上。但專供外銷者,不在此限。
  3. 3.前項尼古丁、焦油之最高含量、檢測方法、含量標示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菸害防制法第10條進行釋義如下: 1. 菸品不得使用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使用之添加物。 根據菸害防制法第10條第1項規定,菸品不得使用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使用之添加物。這表示菸品製造商在生產菸品時,必須遵守中央主管機關針對添加物的公告,不得使用被禁止的添加物。 舉例:假如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某些添加物對健康有害,菸品製造商若使用這些添加物,即違反菸害防制法第10條第1項的規定。 2. 菸品所含尼古丁、焦油,不得逾最高含量,並應以中文標示於菸品容器上。但專供外銷者,不在此限。 根據菸害防制法第10條第2項規定,菸品所含尼古丁、焦油不得超過最高含量,並應以中文標示於菸品容器上。但專供外銷者則不受此限制。 舉例:假如有菸品的尼古丁、焦油含量超過最高標準,並且沒有在菸品容器上標示中文,則違反菸害防制法第10條第2項的規定。 3. 前項尼古丁、焦油之最高含量、檢測方法、含量標示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菸害防制法第10條第3項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定義菸品中尼古丁、焦油的最高含量、檢測方法、含量標示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的辦法。 舉例:中央主管機關可以訂定菸品中尼古丁、焦油的檢測方法,並且規定標示方式,製造商必須遵守這些規定。 參考資料:菸害防制法-國家法規資料庫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50024)

立法沿革 3

(0860304 制定)

於銷售菸品之場所內展示菸品、招貼海報或以文字、圖畫標示或說明其銷售之菸品者,非屬前條之促銷或廣告。

立法理由按本法旨在防制菸害,並不在禁絕菸品之販售,故於銷售菸品之場所,就其菸品之標示及展示,不予禁止,爰列「展示菸品」,明文排除前條之適用,以符實際。

(0960615 全文修正)

販賣菸品之場所,應於明顯處標示第六條第二項、第十二條第一項及第十三條意旨之警示圖文;菸品或菸品容器之展示,應以使消費者獲知菸品品牌及價格之必要者為限。   前項標示與展示之範圍、內容、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120112 全文修正)

菸品不得使用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使用之添加物。   菸品所含尼古丁、焦油,不得逾最高含量,並應以中文標示於菸品容器上。但專供外銷者,不在此限。   前項尼古丁、焦油之最高含量、檢測方法、含量標示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主管機關名詞
(0860304 制定)

按本法旨在防制菸害,並不在禁絕菸品之販售,故於銷售菸品之場所,就其菸品之標示及展示,不予禁止,爰列「展示菸品」,明文排除前條之適用,以符實際。

(0960615 全文修正)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120112 全文修正)

菸品不得使用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使用之添加物。   菸品所含尼古丁、焦油,不得逾最高含量,並應以中文標示於菸品容器上。但專供外銷者,不在此限。   前項尼古丁、焦油之最高含量、檢測方法、含量標示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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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害防制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菸害防制法第 10 條規定:「菸品不得使用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使用之添加物。菸品所含尼古丁、焦油,不得逾最高含量,並應以中文…」(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菸害防制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菸害防制法第 1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