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害防制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販賣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自動販賣、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消費者年齡之方式。 二、開放式貨架或其他可由消費者直接取得之方式。 三、每一販賣單位,以少於二十支及其內容物淨重低於十五公克之包裝方式。但雪茄、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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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販賣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自動販賣、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消費者年齡」之方式。
二、「開放式貨架」或其他可由消費者直接取得之方式。
三、每一販賣單位,以少於二十支及其內容物淨重低於十五公克之包裝方式。但雪茄、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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