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賣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自動販賣、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消費者年齡之方式。 二、開放式貨架或其他可由消費者直接取得之方式。 三、每一販賣單位,以少於二十支及其內容物淨重低於十五公克之包裝方式。但雪茄、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不在此限。
很抱歉,我不知道菸害防制法第 8 條的相關資訊。
菸品所含之尼古丁及焦油含量,應以中文標示於菸品容器上。 前項尼古丁及焦油不得超過最高含量;其最高含量及其檢測方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尼古丁及焦油為菸品中兩種最重要之有害物質,為免該物質對國民健康造成危害,故參照美國、加拿大、新加坡等國家規定,訂定第一項。並照黃委員天福等所提條文,應以中文標示於菸品容器上。 二、尼古丁及焦油對人體危害且呈劑量反應,為減低其對消費者之危害,爰定第二項。
菸品製造及輸入業者應申報下列資料: 一、菸品成分、添加物及其相關毒性資料。 二、菸品排放物及其相關毒性資料。 前項申報資料,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主動公開;必要時,並得派員取樣檢查 (驗)。 前二項應申報資料之內容、時間、程序、檢查 (驗)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依菸草控制框架公約第十條規定,締約國應依法要求菸品製造業者及輸入業者申報菸品成分及排放物等相關資料,並就菸品有毒成分及排放物加以公開。 三、此外,英國亦已在歐盟香菸法案之要求下,立法規定製造或進口商應於二○○三年二月開始,每年以品牌為基礎申報菸品成分及相關毒性資訊。 四、鑑於菸品之成分、添加物及排放物亦可能具有毒性而危害人體健康,為使菸品相關資訊公開透明化,以降低消費者健康危害,爰參照前揭立法例,於第一項規定菸品製造及輸入業者應申報之資料範圍,並於第二項規定定期公開及取樣檢查(驗)機制,至於進一步之規範內容則於第三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另以辦法定之。
販賣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自動販賣、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消費者年齡之方式。 二、開放式貨架或其他可由消費者直接取得之方式。 三、每一販賣單位,以少於二十支及其內容物淨重低於十五公克之包裝方式。但雪茄、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不在此限。
一、尼古丁及焦油為菸品中兩種最重要之有害物質,為免該物質對國民健康造成危害,故參照美國、加拿大、新加坡等國家規定,訂定第一項。並照黃委員天福等所提條文,應以中文標示於菸品容器上。 二、尼古丁及焦油對人體危害且呈劑量反應,為減低其對消費者之危害,爰定第二項。
一、本條新增。 二、依菸草控制框架公約第十條規定,締約國應依法要求菸品製造業者及輸入業者申報菸品成分及排放物等相關資料,並就菸品有毒成分及排放物加以公開。 三、此外,英國亦已在歐盟香菸法案之要求下,立法規定製造或進口商應於二○○三年二月開始,每年以品牌為基礎申報菸品成分及相關毒性資訊。 四、鑑於菸品之成分、添加物及排放物亦可能具有毒性而危害人體健康,為使菸品相關資訊公開透明化,以降低消費者健康危害,爰參照前揭立法例,於第一項規定菸品製造及輸入業者應申報之資料範圍,並於第二項規定定期公開及取樣檢查(驗)機制,至於進一步之規範內容則於第三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另以辦法定之。
販賣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自動販賣、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消費者年齡之方式。 二、開放式貨架或其他可由消費者直接取得之方式。 三、每一販賣單位,以少於二十支及其內容物淨重低於十五公克之包裝方式。但雪茄、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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