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明定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違反第十三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四條移列,文字酌作修正。 三、配合修正條文第十三條酌修條次並提高罰鍰額度。未來強迫或引誘孕婦吸菸者,得由本法地方主管機關依本條規定或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地方主管機關依其第五十九條規定處罰之。至於提供菸品給兒童及少年,亦影響其身心甚鉅而應予重罰,本條爰規定較兒童年福利法第五十五條第二項規定額度為高之罰則,未來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可考慮配合提高罰則。
菸品製造或輸入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回收或退運;屆期未回收或退運者,按次處罰,違規之菸品沒入並銷毀之: 一、未於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七條第二項所定期限,回收或銷毀該指定菸品。 二、違反第九條第一項不得使用或加註文字或標示之規定。 三、違反第九條第二項標示面積之規定。 四、違反依第九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標示之方式、內容或位置之規定。 五、違反第十條第一項禁止使用添加物規定。 六、違反依第十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尼古丁、焦油含量標示方式之規定。 販賣之菸品有前項第一款或第五款情形,經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販賣之菸品有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或第六款情形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明定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條次變更。 二、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四條移列,文字酌作修正。 三、配合修正條文第十三條酌修條次並提高罰鍰額度。未來強迫或引誘孕婦吸菸者,得由本法地方主管機關依本條規定或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地方主管機關依其第五十九條規定處罰之。至於提供菸品給兒童及少年,亦影響其身心甚鉅而應予重罰,本條爰規定較兒童年福利法第五十五條第二項規定額度為高之罰則,未來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可考慮配合提高罰則。
菸品製造或輸入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回收或退運;屆期未回收或退運者,按次處罰,違規之菸品沒入並銷毀之: 一、未於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七條第二項所定期限,回收或銷毀該指定菸品。 二、違反第九條第一項不得使用或加註文字或標示之規定。 三、違反第九條第二項標示面積之規定。 四、違反依第九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標示之方式、內容或位置之規定。 五、違反第十條第一項禁止使用添加物規定。 六、違反依第十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尼古丁、焦油含量標示方式之規定。 販賣之菸品有前項第一款或第五款情形,經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販賣之菸品有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或第六款情形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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