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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害防制法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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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品製造或輸入業者,違反第十二條各款促銷或廣告方式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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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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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3

立法沿革 3

(0860304 制定)

本法所定之停止製造、輸入或販賣,由主管機關處分後,送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行。

立法理由明定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所為停止製造、輸入或販賣菸品之處分及執行機關。

(0960615 全文修正)

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應令其接受戒菸教育;行為人未滿十八歲且未結婚者,並應令其父母或監護人使其到場。   無正當理由未依通知接受戒菸教育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連續處罰;行為人未滿十八歲且未結婚者,處罰其父母或監護人。   第一項戒菸教育之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三條移列,文字酌作修正。   三、配合修正條文第十二條酌修條次,又該條第一項已增列孕婦不得吸菸之規定,故本條第一項之規範之對象已擴及孕婦;另對於未滿十八歲且未結婚者之吸菸行為,慮及其仍無完全行為能力,仍有由父母或監護人善盡親權行使及監護義務必要,為落實戒菸教育使其不再吸菸,爰並規定應令其父母或監護人使其到場。   四、為避免未滿十八歲者或孕婦不依規定接受戒菸教育,增列第二項處以罰鍰規定。為如係未滿十八歲且未結婚者,考慮其智識及資力,不宜處以罰鍰,而應追究其父母或監護人未善盡親權行使及監護之義務,爰規定處罰其父母或監護人。   五、原第二項移列第三項。

(1120112 全文修正)

菸品製造或輸入業者,違反第十二條各款促銷或廣告方式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0860304 制定)

明定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所為停止製造、輸入或販賣菸品之處分及執行機關。

(0960615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三條移列,文字酌作修正。   三、配合修正條文第十二條酌修條次,又該條第一項已增列孕婦不得吸菸之規定,故本條第一項之規範之對象已擴及孕婦;另對於未滿十八歲且未結婚者之吸菸行為,慮及其仍無完全行為能力,仍有由父母或監護人善盡親權行使及監護義務必要,為落實戒菸教育使其不再吸菸,爰並規定應令其父母或監護人使其到場。   四、為避免未滿十八歲者或孕婦不依規定接受戒菸教育,增列第二項處以罰鍰規定。為如係未滿十八歲且未結婚者,考慮其智識及資力,不宜處以罰鍰,而應追究其父母或監護人未善盡親權行使及監護之義務,爰規定處罰其父母或監護人。   五、原第二項移列第三項。

(1120112 全文修正)

菸品製造或輸入業者,違反第十二條各款促銷或廣告方式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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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害防制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菸害防制法第 28 條規定:「菸品製造或輸入業者,違反第十二條各款促銷或廣告方式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菸害防制法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菸害防制法第 2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