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造或輸入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廣告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廣告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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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通知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立法理由明定拒絕繳納罰鍰者將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違反第十一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十一條規定增列罰則。
製造或輸入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廣告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廣告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明定拒絕繳納罰鍰者將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十一條規定增列罰則。
製造或輸入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廣告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廣告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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