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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制字第 1090251092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109 年 07 月 21 日

要旨

法務部就有關「宜蘭縣電子煙危害防制自治條例」草案乙案之意見

主旨

有關「宜蘭縣電子煙危害防制自治條例」草案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依衛生福利部 109 年 7 月 9 日衛授國字第 1099905121 號函辦理。

二、本部意見如下:

(一)草案第 10 條:依本條第 1 項規定,未滿 18 歲之人已結婚者,違反第 4 條第 1 項規定,是否亦應「令其父母或監護人督促其到場」?如為否定,本條第 1 項是否參酌菸害防制法第 28 條第1 項規定酌作修正,建請考量。

(二)草案第 11 條、第 12 條:草案第 11 條、第 12 條僅概括規定「違反第○條規定」之處罰,未具體明定違反各該條文之行為態樣,處罰之構成要件尚不明確,建請釐清定明,俾符合處罰明確性原則。

正本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副本

本部法制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制字第 1090251092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21 日發布,要旨:法務部就有關「宜蘭縣電子煙危害防制自治條例」草案乙案之意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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