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回收、銷毀或退運;屆期未改善、回收、銷毀或退運者,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販賣、展示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販賣、展示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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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本法規定,經依第二十三條至前條規定處罰者,得併公告被處分人及其違法情形。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使業者知所警惕,明定違反本法之處罰得併公告被處分人及其違法情形。又其性質為影響名譽之裁罰性不利處分,為行政罰之一種,應由處罰機關於裁處相關處罰時同時為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回收、銷毀或退運;屆期未改善、回收、銷毀或退運者,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販賣、展示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販賣、展示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一、本條新增。 二、為使業者知所警惕,明定違反本法之處罰得併公告被處分人及其違法情形。又其性質為影響名譽之裁罰性不利處分,為行政罰之一種,應由處罰機關於裁處相關處罰時同時為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回收、銷毀或退運;屆期未改善、回收、銷毀或退運者,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販賣、展示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販賣、展示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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