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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害防制法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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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辦理申報,或違反同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申報內容、時間或程序之規定,或申報之資料虛偽不實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2. 2.規避、妨礙或拒絕中央主管機關第十一條第二項所為之取樣檢查(驗)、要求提供原始檢驗紀錄或其他相關資料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

立法沿革 3

(0960615 全文修正)

本法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五日修正條文,除第四條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後十八個月施行。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條移列,文字酌作修正。   三、本次係全案修正,爰配合現行法制作業體例,就本法施行日期全盤酌作修正。規定自公布後十八個月施行;惟第四條有關菸品健康福利捐徵收規定,另須菸酒稅法第二十二條配合修正,亦有諸多行政協調事項有待處理,其施行日期爰授權行政院另定之。

(0980112 修正)

本法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五日修正條文,除第四條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後十八個月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二日修正之第四條條文,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未修正,分列為第一項及第二項。   二、關於菸品健康福利捐費額之提高,涉及諸多配套措施之整備,包括已進入市場菸品價格問題之處理及私菸之加強查緝等,爰增列第三項規定,以本次新修正之第四條之施行日期,授權由行政院定之。

(1120112 全文修正)

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辦理申報,或違反同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申報內容、時間或程序之規定,或申報之資料虛偽不實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規避、妨礙或拒絕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一條第二項所為之取樣檢查(驗)、要求提供原始檢驗紀錄或其他相關資料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0960615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條移列,文字酌作修正。   三、本次係全案修正,爰配合現行法制作業體例,就本法施行日期全盤酌作修正。規定自公布後十八個月施行;惟第四條有關菸品健康福利捐徵收規定,另須菸酒稅法第二十二條配合修正,亦有諸多行政協調事項有待處理,其施行日期爰授權行政院另定之。

(0980112 修正)

一、原條文未修正,分列為第一項及第二項。   二、關於菸品健康福利捐費額之提高,涉及諸多配套措施之整備,包括已進入市場菸品價格問題之處理及私菸之加強查緝等,爰增列第三項規定,以本次新修正之第四條之施行日期,授權由行政院定之。

(1120112 全文修正)

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辦理申報,或違反同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申報內容、時間或程序之規定,或申報之資料虛偽不實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規避、妨礙或拒絕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一條第二項所為之取樣檢查(驗)、要求提供原始檢驗紀錄或其他相關資料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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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害防制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菸害防制法第 35 條規定:「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辦理申報,或違反同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申報內容、時間或程序之規定,或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菸害防制法第 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菸害防制法第 3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