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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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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害防制法
第 3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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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
與菸品或菸品容器形狀近似之物品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
罰鍰
;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依前項規定處罰鍰者,並應令其限期改善、回收、銷毀或退運;屆期未改善、回收、銷毀或退運者,按次處罰。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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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菸品健康福利捐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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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菸品之管理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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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特定人吸菸行為之禁止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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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吸菸場所之限制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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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菸害防制教育及宣導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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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罰則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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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附則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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