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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害防制法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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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供應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供應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三、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供應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予未滿二十歲之人,或以強迫、引誘或其他方式使孕婦或未滿二十歲之人吸菸。
  2. 2.營業場所供應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予未滿二十歲之人,處罰其負責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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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1120112 全文修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供應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供應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三、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供應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予未滿二十歲之人,或以強迫、引誘或其他方式使孕婦或未滿二十歲之人吸菸。   營業場所供應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予未滿二十歲之人,處罰其負責人。

(1120112 全文修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供應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供應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三、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供應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予未滿二十歲之人,或以強迫、引誘或其他方式使孕婦或未滿二十歲之人吸菸。   營業場所供應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予未滿二十歲之人,處罰其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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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害防制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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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菸害防制法第 37 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供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菸害防制法第 3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菸害防制法第 3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