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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害防制法 第 3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供應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供應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三、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供應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予未滿二十歲之人,或以強迫、引誘或其他方式使孕婦或未滿二十歲之人吸菸。
  2. 營業場所供應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予未滿二十歲之人,處罰其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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