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賣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或販賣菸品之場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八條所定禁止之方式販賣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 二、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於明顯處標示警示圖文。 三、違反依第十三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標示、展示之範圍、內容或方式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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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賣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或販賣菸品之場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八條所定禁止之方式販賣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 二、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於明顯處標示警示圖文。 三、違反依第十三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標示、展示之範圍、內容或方式之規定。
販賣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或販賣菸品之場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八條所定禁止之方式販賣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 二、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於明顯處標示警示圖文。 三、違反依第十三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標示、展示之範圍、內容或方式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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