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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害防制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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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予未滿二十歲之人,亦不得以強迫、引誘或其他方式使孕婦或未滿二十歲之人吸菸。
  2. 2.前項供應者屬菸品販賣業,且有難以辨識消費者之年齡情事時,應要求其出示足資證明年齡之文件;消費者拒絕時,應不予販售。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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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0860304 制定)

各機關學校應積極辦理菸害防制教育及宣導。

立法理由菸害防制教育及宣導,主管機關應和內政部、國防部、教育部、交通部、新聞局、環境保護署及各級學校共同辦理,以提高國人對菸害認知,進而遠離菸害,避免吸菸量及吸菸人口增加。

(0960615 全文修正)

第十五條第一項及前條第一項以外之場所,經所有人、負責人或管理人指定禁止吸菸之場所,禁止吸菸。   於孕婦或未滿三歲兒童在場之室內場所,禁止吸菸。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吸菸之危害已普遍為民眾認知,除第十五條第一項及前條第一項規定場所外,其他場所亦可能有禁菸需求,爰增列本條規定,提供必要之支持。未來如公寓大廈之共用部分等,即得據以要求不得吸菸。   三、考量孕婦與兒童之健康增列第二項。

(1120112 全文修正)

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予未滿二十歲之人,亦不得以強迫、引誘或其他方式使孕婦或未滿二十歲之人吸菸。   前項供應者屬菸品販賣業,且有難以辨識消費者之年齡情事時,應要求其出示足資證明年齡之文件;消費者拒絕時,應不予販售。

  • 消費者名詞
(0860304 制定)

菸害防制教育及宣導,主管機關應和內政部、國防部、教育部、交通部、新聞局、環境保護署及各級學校共同辦理,以提高國人對菸害認知,進而遠離菸害,避免吸菸量及吸菸人口增加。

(0960615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吸菸之危害已普遍為民眾認知,除第十五條第一項及前條第一項規定場所外,其他場所亦可能有禁菸需求,爰增列本條規定,提供必要之支持。未來如公寓大廈之共用部分等,即得據以要求不得吸菸。   三、考量孕婦與兒童之健康增列第二項。

(1120112 全文修正)

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予未滿二十歲之人,亦不得以強迫、引誘或其他方式使孕婦或未滿二十歲之人吸菸。   前項供應者屬菸品販賣業,且有難以辨識消費者之年齡情事時,應要求其出示足資證明年齡之文件;消費者拒絕時,應不予販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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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害防制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菸害防制法第 17 條規定:「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予未滿二十歲之人,亦不得以強迫、引誘或其他方式使孕婦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菸害防制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菸害防制法第 1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