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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害防制法 第 3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菸品製造業、菸品輸入業、廣告業、傳播媒體業者或廣告委託人以外之人,違反第十二條各款促銷或廣告方式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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