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菸害防制法 第 3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菸品製造業、菸品輸入業、廣告業、傳播媒體業者或廣告委託人以外之人,違反第十二條各款促銷或廣告方式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