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害防制法第 42 條共分為三項規定,針對未滿二十歲的人違反吸菸規定的處罰措施進行規範,其中包括通知限期接受戒菸教育、未接受戒菸教育的罰款和處罰方式。第一項要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未滿二十歲違規者接受戒菸教育,並要求未成年者的父母或監護人使其到場。第二項則規定未滿二十歲之人未接受戒菸教育的罰款和處罰方式,若行為人為未成年者,則處罰其父母或監護人。第三項則是關於戒菸教育的實施方式、內容、時數、執行單位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參考資料:菸害防制法第42條 舉例:如果有未滿二十歲的人被發現違反吸菸規定,根據菸害防制法第42條第一項的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限期接受戒菸教育。例如,某未成年人在公共場所被發現吸菸,主管機關便可以依法通知他接受戒菸教育。
未滿二十歲之人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吸菸,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限期接受戒菸教育;未成年者,並應令其父母或監護人使其到場。 未滿二十歲之人無正當理由未依前項通知接受戒菸教育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行為人為未成年者,處罰其父母或監護人。 第一項戒菸教育之實施方式、內容、時數、執行單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未滿二十歲之人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吸菸,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限期接受戒菸教育;未成年者,並應令其父母或監護人使其到場。 未滿二十歲之人無正當理由未依前項通知接受戒菸教育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行為人為未成年者,處罰其父母或監護人。 第一項戒菸教育之實施方式、內容、時數、執行單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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