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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害防制法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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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違反第十五條第三項或第四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要求之事項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之。
  2. 2.場所負責人或從業人員規避、妨礙或拒絕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二條規定所為檢查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菸害防制法第41條,第一款規定違反第十五條第三項或第四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要求之事項者,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并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之。這個條文主要是針對對於主管機關的要求和檢查進行規避、妨礙或拒絕的行為予以罰鍰。 參考資料應該從菸害防制法本身以及相關的裁判書或判決書中找到對應的案例來解釋這個條文。如果沒有具體的案例,可能需要參考相關的法律專業資料來釐清這個條文。 抱歉,我無法提供最新的法律相關資訊。

立法沿革 1

(1120112 全文修正)

違反第十五條第三項或第四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要求之事項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之。   場所負責人或從業人員規避、妨礙或拒絕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二條規定所為檢查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1120112 全文修正)

違反第十五條第三項或第四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要求之事項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之。   場所負責人或從業人員規避、妨礙或拒絕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二條規定所為檢查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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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害防制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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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菸害防制法第 41 條規定:「違反第十五條第三項或第四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要求之事項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菸害防制法第 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菸害防制法第 4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