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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0.05.11

公共場所哺(集)乳室設置及管理標準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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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哺(集)乳室之位置,應有明顯區隔之空間,除專供哺(集)乳外,不得作為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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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集)乳室應具下列基本設備: 一、靠背椅。 二、有蓋垃圾桶。 三、電源設備。 四、可由內部上鎖之門。 五、緊急求救鈴或其他求救設施。 六、洗手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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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哺(集)乳室之管理、維護或使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每日至少清潔維護一次,並作成紀錄。 二、定期檢查各項基本設備之可用性,並作成紀錄。 三、維持使用之隱密性及有安全保護措施。 四、光線充足。 五、維持良好有效之通風。 六、以無償方式提供使用。 七、使用者應遵守哺(集)乳室之使用規範。
  2. 前項哺(集)乳室之管理、維護,應指定專人負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共場所哺(集)乳室設置及管理標準全文共 5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0.05.11,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