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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場所哺(集)乳室設置及管理標準

  • 異動日期:100 年 05 月 10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 法規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第 1 條

本標準依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設置哺(集)乳室之位置,應有明顯區隔之空間,除專供哺(集)乳外,不得作為其他用途。

第 3 條

哺(集)乳室應具下列基本設備: 一、靠背椅。 二、有蓋垃圾桶。 三、電源設備。 四、可由內部上鎖之門。 五、緊急求救鈴或其他求救設施。 六、洗手設施。

第 4 條
  1. 哺(集)乳室之管理、維護或使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每日至少清潔維護一次,並作成紀錄。 二、定期檢查各項基本設備之可用性,並作成紀錄。 三、維持使用之隱密性及有安全保護措施。 四、光線充足。 五、維持良好有效之通風。 六、以無償方式提供使用。 七、使用者應遵守哺(集)乳室之使用規範。
  2. 前項哺(集)乳室之管理、維護,應指定專人負責。
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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