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依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0.05.11
公共場所哺(集)乳室設置及管理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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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哺(集)乳室之位置,應有明顯區隔之空間,除專供哺(集)乳外,不得作為其他用途。
哺(集)乳室應具下列基本設備:
一、靠背椅。
二、有蓋垃圾桶。
三、電源設備。
四、可由內部上鎖之門。
五、緊急求救鈴或其他求救設施。
六、洗手設施。
- 哺(集)乳室之管理、維護或使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每日至少清潔維護一次,並作成紀錄。 二、定期檢查各項基本設備之可用性,並作成紀錄。 三、維持使用之隱密性及有安全保護措施。 四、光線充足。 五、維持良好有效之通風。 六、以無償方式提供使用。 七、使用者應遵守哺(集)乳室之使用規範。
- 前項哺(集)乳室之管理、維護,應指定專人負責。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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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場所哺(集)乳室設置及管理標準全文共 5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0.05.11,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