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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場所哺(集)乳室設置及管理標準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哺(集)乳室之管理、維護或使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每日至少清潔維護一次,並作成紀錄。 二、定期檢查各項基本設備之可用性,並作成紀錄。 三、維持使用之隱密性及有安全保護措施。 四、光線充足。 五、維持良好有效之通風。 六、以無償方式提供使用。 七、使用者應遵守哺(集)乳室之使用規範。
  2. 前項哺(集)乳室之管理、維護,應指定專人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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