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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 第一章 總則

§ 1–22

2
  1. 本法第三條第四款所定長照服務人員(以下簡稱長照人員),其分類如下: 一、照顧服務人員: (一)照顧服務員。 (二)家庭托顧服務員。 二、居家服務督導人員:居家服務督導員。 三、專服務人員: (一)教保員。 (二)社會工作師及社會工作人員。 (三)醫事人員。 四、照顧管理人員: (一)照顧管理專員。 (二)照顧管理督導。 五、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個案管理人員。 六、其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人員。
  2. 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人員之資格,規定如附件一。
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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