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長期照顧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八條第四項、第十九條第四項及第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 第一章 總則
§ 1–2共 2 條
- 本法第三條第四款所定長照服務人員(以下簡稱長照人員),其分類如下: 一、照顧服務人員: (一)照顧服務員。 (二)家庭托顧服務員。 二、居家服務督導人員:居家服務督導員。 三、專業服務人員: (一)教保員。 (二)社會工作師及社會工作人員。 (三)醫事人員。 四、照顧管理人員: (一)照顧管理專員。 (二)照顧管理督導。 五、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個案管理人員。 六、其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人員。
- 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人員之資格,規定如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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