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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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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
第 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附件:
附件一:長照人員資格.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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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
第三條第四款
所定長照服務人員(以下簡稱長照人員)其類別如下: 一、照顧服務員、生活服務員或家庭托顧服務員(以下併稱照顧服務人員)。 二、居家服務督導員。 三、教保員、社會工作人員(包括社會工作師)及醫事人員。 四、照顧管理專員及照顧管理督導。 五、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為長照服務相關計畫人員。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人員之資格,規定如附件一。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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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訓練、認證及發證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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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繼續教育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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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登錄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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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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