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定應檢具之申請資料有缺漏者,主管機關得令其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 第五章 附則
§ 28–32共 5 條
- 依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及第十一款規定,從事機構看護工作之外國人,其認證、登錄及繼續教育,準用第八條至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六條及前條規定。
- 前項人員,每年應完成至少二十點之繼續教育課程,其中應包括消防安全、緊急應變、感染管制、性別敏感度課程,合計至少四點。
- 第一項人員領有認證證明文件後,應依第十二條規定檢附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文件、資料,及檢具完成相關機關所定多元族群文化能力訓練之證明文件,辦理認證證明文件更新。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月十一日修正施行後,長照人員依第十二條規定申請更新認證證明文件者,其第十五條第二項及第三項繼續教育課程之認定,依下列規定為之:
一、第十五條第二項課程,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一百零六年六月三日至一百十一年九月三日修習課程者:消防安全、緊急應變、傳染病防治、性別敏感度及多元族群文化。
(二)一百十一年九月四日以後修習課程者:消防安全、緊急應變、感染管制、性別敏感度。
二、第十五條第三項:
(一)一百十三年六月二日以前更新認證證明文件者:修習原住民族與多元族群文化敏感度及能力合計二點。
(二)一百十三年六月三日以後更新認證證明文件者:修習原住民族文化安全與多元族群文化敏感度及能力,每年至少各一點。
本辦法除第二條附件一自發布日施行外,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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