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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長照人員應自認證證明文件生效日起,每六年接受下列繼續教育課程,積分合計達一百二十點以上: 一、專業課程。 二、專業品質。 三、專業倫理。 四、專業法規。
  2.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繼續教育積分課程之分數,合計至少二十四點,其中應包括消防安全、緊急應變、感染管制、性別敏感度合計至少十點;超過三十六點者,以三十六點計。
  3. 第一項繼續教育課程,應包括相關機關所定原住民族、多元族群文化敏感度及能力之課程達六點,並以每年各一點為原則。
  4. 第一項長照人員,依其各該專門職業人員法規接受繼續教育者,該繼續教育之課程性質與前三項課程相近者,其積分得相互採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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