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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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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不予發給長照人員認證證明文件;已發給者,撤銷廢止之: 一、曾受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廢止認證證明文件。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2. 2.前項第二款原因消滅後,仍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長照人員認證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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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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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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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第 10 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不予發給長照人員認證證明文件;已發給者,撤銷或廢止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