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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30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月十一日修正施行後,長照人員依第十二條規定申請更新認證證明文件者,其第十五條第二項及第三項繼續教育課程之認定,依下列規定為之: 一、第十五條第二項課程,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一百零六年六月三日至一百十一年九月三日修習課程者:消防安全、緊急應變、傳染病防治、性別敏感度及多元族群文化。 (二)一百十一年九月四日以後修習課程者:消防安全、緊急應變、感染管制、性別敏感度。 二、第十五條第三項: (一)一百十三年六月二日以前更新認證證明文件者:修習原住民族與多元族群文化敏感度及能力合計二點。 (二)一百十三年六月三日以後更新認證證明文件者:修習原住民族文化安全與多元族群文化敏感度及能力,每年至少各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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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第 30 條規定:「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月十一日修正施行後,長照人員依第十二條規定申請更新認證證明文件者,其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