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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31

  1. 1.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九月二日修正施行前,已於二處以上長照服務單位登錄之長照人員,應自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由其依第二十五條規定擇一處辦理登錄,並由登錄之該長照服務單位報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定
  2. 2.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九月二日修正施行前,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長照人員,已依第八條規定認證及依第二十三條規定登錄者,應自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完成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訓練課程;未於期限內完成者,依第九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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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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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第 31 條規定:「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九月二日修正施行前,已於二處以上長照服務單位登錄之長照人員,應自修正施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