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機構於辦理繼續教育前,應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條規定認可之法人(以下簡稱認可法人)申請,經審查通過後,始得為之: 一、課程認定及積分採認計畫。 二、機構設立或登記之證明文件。 三、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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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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