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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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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前條認可法人,指具備下列條件之財團法人或公益性社團法人: 一、依法設立或登記滿二年,以衛生福利部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以從事長照服務為其任務之一。 二、會員人數達二百人以上,且評估優良。 三、成立辦理課程認定及積分採認之委員會。
  2. 2.前項第二款會員人數,包括團體會員所屬會員人數。
  3. 3.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九月二日修正施行前,已依原規定取得認可之長照相關團體,得繼續辦理繼續教育課程認定及積分採認。
  4. 4.中央主管機關應視課程認定及積分採認需求與量能,限制第一項認可法人之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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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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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第 19 條規定:「前條認可法人,指具備下列條件之財團法人或公益性社團法人: 一、依法設立或登記滿二年,以衛生福利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