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長照服務單位應於其進用之長照人員提供服務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錄: 一、長照人員認證證明文件正本及其影本(正本驗畢後發還)。 二、長照服務單位出具之服務證明文件。
長照服務單位應於其進用之長照人員提供服務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錄: 一、長照人員認證證明文件正本及其影本(正本驗畢後發還)。 二、長照服務單位出具之服務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