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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聯合會組織規程 第五章 執行機構

§ 10–167

10
聯合會置會長一人,副會長二人,均為無給職,由會員代表就具有農田水利會會長身分者選舉之。會長、副會長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11
聯合會會長綜理會務,指揮監督所屬員工,並對外代表聯合會。會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指定副會長一人代理之。
12
聯合會置總幹事一人,襄助會長處理會務,由會長就具農田水利工程學識經驗或農田水利行政經驗者,遴報中央主管機關准後任用。
14
聯合會置副總幹事二人、組長三人、課長七人、專員二至三人、工程師四至五人、副工程師四至六人、組員十至十二人、技工、工友二至四人。組長得由副總幹事、工程師或專員兼任,課長得由工程師、副工程師、專員或組員兼任。實際任用人數,依核定之年度預算員額定之。 前項組長以上人員之任免,應先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其餘人員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15
聯合會得視業務特殊需要,提經會員大會通過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准後,專案約聘研究人員。
16
聯合會得視業務需要,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准後,設置各種委員會。
農田水利會聯合會組織規程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