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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聯合會組織規程 第四章 會員大會

§ 8–92

8
聯合會設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之。 會員大會每半年集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均由聯合會會長召集,並主持會議。會員有必要時,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召集臨時會,會長不為召集之通知時,會員得由三分之一會員之連署報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之。
9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權利義務事項。 二、選舉或罷免會長、副會長。 三、議決定度業務計畫。 四、議決年度預算。 五、議決年度決算。 六、議決財產處分事項。 七、議決會長及會員提議事項。 八、聽取會長工作報告及提出詢問。 九、其他依法令行使之職權。 前項各款職權之行使,以會議方式行之。 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五款、第七款之議決,應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行之;第六款之議決,應以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之決議事項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施行。
農田水利會聯合會組織規程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