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會設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之。 會員大會每半年集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均由聯合會會長召集,並主持會議。會員有必要時,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召集臨時會,會長不為召集之通知時,會員得由三分之一會員之連署報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之。
依據農田水利會聯合會組織規程第8條,聯合會設有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每半年集會一次,如有必要亦可召開臨時會。會員可以書面提出議案並請求召開臨時會,若會長未予召集,則會員可由三分之一會員連署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後自行召集。這些規定可以保障會員的權益和提案的召集程序。 參考資料: 根據《農田水利會法》第33條規定,農田水利會會員(代表)大會對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須經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人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行之。這同時也符合農田水利會聯合會組織規程第8條的規定,保證了會員有召開臨時會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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