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權利義務事項。 二、選舉或罷免會長、副會長。 三、議決定度業務計畫。 四、議決年度預算。 五、議決年度決算。 六、議決財產處分事項。 七、議決會長及會員提議事項。 八、聽取會長工作報告及提出詢問。 九、其他依法令行使之職權。 前項各款職權之行使,以會議方式行之。 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五款、第七款之議決,應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行之;第六款之議決,應以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之決議事項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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