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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三 章 權責
第 15 條

秘書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分署文稿之綜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及分配。 三、各種重要會議之籌劃及參加。 四、分署長、副分署長不在分署時職務之代理。 五、分層負責權責範圍內事項之決定。 六、職責上應隨時提請分署長、副分署長注意之事項。 七、分署長、副分署長交辦事項。

第 16 條

課室主管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主管業務之策劃推動及執行。 二、工作之分配、領導及執行進度之查詢。 三、業務計劃、重要文稿及主管業務報告之撰擬。 四、主管業務之聯繫協調及文稿之初。 五、所屬職員之指導監督及考核。 六、課室例行業務之處理及簽核。 七、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第 17 條

辦事處主任承長官之命處理辦事處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辦事處業務之督導、推動及執行。 二、辦事處工作之分配及執行進度之督導。 三、辦事處重要文稿及業務報告之撰擬。 四、辦事處業務之聯繫、溝通及協調。 五、辦事處所屬員工之指揮、監督及考。 六、辦事處例行業務之處理及簽核。 七、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第 18 條

技正、專員、課員、技士、技佐、辦事員及書記,各承長官之命,處理業務。

第 19 條

本分署處理事務,實施分層負責,逐級授權決定,其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第 20 條

各級主管人員、辦事處主任對於已授權之事項,得逕行決定或代行。

第 21 條

各課室、辦事處處理事務,意見不同時,由課室主管、辦事處主任決定之;涉及其他課室、辦事處職掌者,應會商辦理;各課室、辦事處意見不同時,陳分署長、副分署長核定之。

第 22 條

各級人員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或請假時,應依規定指定適當人員代理其職務,代理人就代理職務負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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